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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团费缴纳标准
发布日期:2016-11-14 15:32 文章字号: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团员工资增加后,应从增加工资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

  4、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二)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2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三)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五)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六)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七)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八)团员缴纳团费时“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方式。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九)各级团(工)委、团总支、团支部上缴、留用团费比例。

  1、省直团组织的下一级团组织收缴团费的50% 留存(留存团费按《团章》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下同),50%上缴省直团组织。

  2、省直团组织在本机关直接收缴的团费和下一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总额的50%留存,50%上缴省直团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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