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简洁、高效、规范的利用外资和内资管理体制及服务机制,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招商引资在推动贯彻落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利用外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代办制
(一)进一步配套下放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发〔2012〕1号)精神,将相关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配套下放。同时,要以此为契机,将审批事项、工作机构、办理环节、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进行分解细化,编制工作流程图,明确办理时限,做到责任明确、流程透明、时限清楚,以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节能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按照“谁下放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二)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在省、市、县三级投资促进机构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代办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同时,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到代办服务中心挂职锻炼。
(三)代办内容。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两高一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项目业主均可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并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特殊情况也可申请延伸代办服务。代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对项目所涉及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协助。
(四)代办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业主与代办服务中心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由代办服务中心明确专人(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受托范围内提供代办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代办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各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明确一名以上专职人员,对属于该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由代办服务中心交该机构专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省、市(州)和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代办服务网络。
(五)主要办理流程。代办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要根据需要及时向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规划、外汇管理、安全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分送相关申报材料。收到申报材料后,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进行初步审核,对于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或经补充后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要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代办服务中心。
项目建设完工后,除按规定需经专项验收的外,由项目业主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由代办服务中心分送国土资源、质监、规划、安全监管、人防、消防、气象、供水、供电等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和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综合验收。
(六)代办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和分工。
1.省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代办省级审批项目的相关手续;为市(州)涉及省级权限内审批事项提供协助;对各地代办服务中心进行业务管理、培训和指导、监督。
2.市(州)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本级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项目的相关手续;为各县(市、区)涉及本级权限内审批事项提供协助;代办涉及省级审批的有关事项;对代办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对各县(市、区)代办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完成省代办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
3.县(市、区)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本级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项目的相关手续;代办涉及市级审批的有关事项;完成上级代办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
4.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代办区内行政部门审批项目的相关手续;代办本级及涉及省和市(州)级审批的有关事项;完成省代办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对涉及由省以上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对口管理原则,由省有关部门明确专人和责任处室负责办理。
二、全面推行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一)建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推进跨部门行政审批联审联办。并联审批由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市级和县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会议至少每周召开一次,省级至少每半月召开一次。
(二)并联审批主要内容。凡授权或委托由市、县级办理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纳入市、县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范围;由省级办理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省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范围。对涉及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由省有关部门根据申报的审批事项,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处室办理。
(三)并联审批工作要求。对纳入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承诺时限办理,由代办服务中心对代理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及时协调处理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在办理完成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代办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代办服务中心要将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中由申报人留存的各种资料逐一核实整理交申报人。代办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后,因项目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批时限的,由相关部门向申报人做好解释说明。
三、建立和完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完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市(州)和县(市、区)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建立和完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度和督查,统筹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在引进、审批、建设、生产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原则上省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市级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县级每月至少召开四次。
(二)联席会议审议事项和议事规则。由各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调研发现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汇报并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召开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事先将会议拟研究和讨论事项书面告参加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由各有关部门事先进行研究准备。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要求指派相关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对无故缺席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予以通报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影响项目审批进展的,要报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按时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联席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会同行政监察部门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完成要求。对约谈后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办理事项具体,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精心组织,牵头制订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到人。部门间要加强沟通衔接,加大协调力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在2012年2月底前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抓紧组建代办服务中心。由投资促进部门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代办服务中心组建工作,代办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明确工作职责、完成时限及工作标准,并将相关联系人员信息送同级代办服务中心留存。全省代办制于2012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
(三)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2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办法进行汇总,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强监督考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上报,确保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快速、高效推进;要牵头制定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考核办法,加强对重大产业项目的主管单位、所在地政府等的考核和奖惩。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敷衍了事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省级职能部门配套下放或委托办理的主要外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和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省级职能部门配套下放或
委托办理的主要外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和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级核准,同时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禁止拆分项目,禁止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当作允许类甚至鼓励类项目进行核准。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备案的核准文件进行审查,及时纠正核准中存在的错误和违规现象。
二、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鼓励类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审批及颁发批准证书权限,下放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审批及颁发批准证书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开发区。
各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开发区严格按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级审批,同时抄报上级商务部门备案。禁止拆分项目,禁止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二高一资、房地产项目)当作允许类甚至鼓励类项目进行审批。上级商务部门应对备案的审批文件进行审查,及时纠正核准中存在的错误和违规现象。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主要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设市(州)工信委核准。各级工信委要严格按照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核准的项目要同时抄报上级对口部门备案。
四、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除环保部直接审批、环保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明文规定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外的建设项目外,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州)环境保护局。市(州)环保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审批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五、省质监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资项目有关质监业务由省质监局审批外,其他由省质监局实施的外资项目有关质监业务(企业代码)由市(州)质监局办理。
六、省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委托各市(州)工商局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帮助各市(州)工商局创造授权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核准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省级机构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外,
其他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各市(州)工商局登记管理。禁止违规登记境外非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七、省外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权限范围,对可授权支局办理的外汇业务,省外管局一律授权支局办理。省外管局及其下设区市中心支局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公开承诺办理各项业务。省外管局要加强对各区市中心支局的业务指导,帮助各区市中心支局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和服务水平。
八、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同级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与同级外资项目审批机构建立联系机制,进一步简化用地预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省授权的外资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并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九、贵阳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按照《贵阳海关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减免税管理相关联系配合办法及工作职责的通知》、《贵阳海关保税中后期核查工作联系配合办法(试行)》、《贵阳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联系配合办法(试行)》和《贵阳海关减免税职能管理工作职责》以及《现场海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职责》等,进一步简化,提高工作效率。并按《贵阳海关关于调整稽查处等部门部分工作职责的通知》增加遵义海关“负责辖区范围企业的注册登记和报关员登记管理”职责。
十、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质检系统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现有与项目办理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坚决取消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增加遵义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及“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料受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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