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摘编)
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州省投资促进局
二零二五年六月
引 言
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构建富有贵州特色、在国家产业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国家层面、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出台了系列支持贵州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不断充实了招商“工具箱”。
为全面宣传、推介我省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措施,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在黔投资兴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省产业大招商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投资促进局)联合省有关部门,从普惠类、产业发展类、乡村振兴帮扶类三个方面,摘编了土地、税收、财政金融、人才、物流、产业扶持等政策的重要条款,形成《贵州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摘编)》。受《政策(摘编)》篇幅所限,每项政策措施详细内容请咨询相关部门。
同时,相关部门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对《政策(摘编)》中有关政策条款进行调整,如有调整,请以各个部门后期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目 录
普惠性政策………………………………………………………1
用地支持政策………………………………………………1
减税降费政策………………………………………………2
财政金融政策………………………………………………2
科技创新政策………………………………………………8
人才扶持政策………………………………………………14
物流支持政策………………………………………………15
产业发展政策……………………………………………………17
工业产业政策………………………………………………17
农业产业政策………………………………………………25
服务业产业政策……………………………………………27
普惠性政策
用地支持政策
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关于强化开发区规划引领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黔自然资发〔2021〕14号)
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项目,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政策咨询: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 电话:0851-86858842)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黔自然资函〔2021〕541号)
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咨询: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 电话:0851-86822031)
《省林业局关于落实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工程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林发〔2022〕13号)
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履行报备程序后可先行使用林地,6个月内完善使用林地手续。
(政策咨询: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电话:0851-86581897/0851-86571682)
减税降费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咨询: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电话:0851—86906019)
财政金融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工业〔2023〕15号)
支持方向:纳入国家及省政府批复设立的开发区基础设施、设施改造、能力提升项目给予投资支持,其中设施改造项目须纳入省级以上相关规划。
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贵阳贵安、遵义、六盘水、安顺、铜仁区域内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5%以内控制,黔南、黔东南、黔西南、毕节区域内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20%以内控制。
(政策咨询: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 电话:0851-85286735)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18〕29号)
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民营企业创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我省首次研制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购买者一次性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补贴。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政策咨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 电话:0851-88668357;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电话:0851-85863578)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3〕16号)
对各县主导产业中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统筹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按单个项目不低于100万元给予支持。
(政策咨询: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 电话:0851-85286735)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六大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4〕28号)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级、500亿级、100亿级、10亿级的企业,分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级企业)奖励不低于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每户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企业,按照每户6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4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支持我省围绕“六大产业基地”“富矿精开”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单个科研项目(课题)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发展质效;支持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和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鼓励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重点支持透明矿山及煤矿智能化建设,对达到透明矿山建设标准且通过验收的煤矿,按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且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实施的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新实施的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实现掘进过程远程集控的、智能煤矿项目分别按照400万元/个、100万元/个、450万元/矿的标准进行奖补。
对云服务营收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六大产业基地”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按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大产业基地”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
(政策咨询: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电话:0851-86827442;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电话:0851-86906019)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在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方面。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推进规上企业培育方面。一是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按照每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鼓励企业通过合并、出售、置换等方式重组上规升级,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
在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发展方面。一是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产品参与政府采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进行采购。二是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一是探索组建专家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帮扶服务。二是推广应用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一是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法扣减相关税费。二是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自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法扣减相关税费。
在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方面。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政策咨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电话:0851-88668352;省发展改革委就业和服务业发展处 电话:0851-85282049;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登记注册指导处 电话:0851-85818671)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采取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装备研发、重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咨询: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电话:0851-86827442)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支持旅游产业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教〔2021〕178号)
对新评定上规入统的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省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政策咨询: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电话:0851-86894139)
科技创新政策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措施》的通知(黔委厅字〔2025〕8号)
完善科技创新券普惠支持机制。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从支持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机构科技成果扩展到企业自主开展研发活动;简化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流程,对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实际到账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交易合同,兑现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创办领办的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孵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政策支持。
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由企业牵头或由企业与成果供给方共同牵头实施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按照研发费用归集标准,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总经费进行预算评估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推进中试基地(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对中试基地(平台)服务绩效开展评价并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新建的中试基地(平台),以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实现中试功能必备的仪器设备投资额现值)的20%为上限,最高给予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电话:0851-85863578)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4〕24号)
纳入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以下支持:
1.支持省内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科技创新服务。
2.在财政科研项目、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方面可享受与省级国有科研机构同等的政策待遇。
3.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电话:0851-85863578)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4〕13号)
支持范围:创新券支持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及认定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的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执行。
支持措施:1.创新券发放额度不超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的50%,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最高50万元,技术服务合同最高20万元。2.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可申请创新券项目2个;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含转制院所)科研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创办领办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最高可申请3个,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最高可申请3个。3.企业与科技创新机构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纳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一般项目管理,超过300万元(含)的,纳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管理。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电话:0851-85863578)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4〕25号)
对纳入管理的中试平台,给予以下支持:
1.按实现中试平台功能必备的仪器设备(不含场地、厂房等建筑物投入)投资额现值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已获得其他财政经费支持建设中试平台的,不再重复补助。
2.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3.支持省内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向中试平台建设单位购买中试服务,中试服务合同视为技术开发合同享受创新券政策。
4.对中试平台承接的中试项目,按程序纳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电话:0851-85863578)
贵州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黔党办发〔2024〕5号)
1.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及其分支机构、贵州省实验室“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对新获批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支持,其中周期期末考核评估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支持。
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800万元支持,其中周期期末考核评估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3.对新获批建设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建设期满验收评估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全省重点实验室,每5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支持。
4.对新获批建设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其中周期期末考核评估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支持。
5.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联合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后补助支持,对建设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6.对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的顶尖、领军人才,定向支持1项省级重大科研项目。
7.对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的拔尖人才,定向支持1项省级科研项目。
8.对科技创新平台引进的顶尖、领军、拔尖人才,认定后3年内,在黔税前年薪30万元以上的,省级每年按不超过税前年薪的40%分档进行奖励。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创新平台管理处 电话:0851-85814574)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21〕3号)
知识产权奖励的标准为:
1.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每届评选名额贵州省专利金奖不超过2个,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不超过1个。
5.贵州省专利银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银奖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且每届评选名额贵州省专利银奖不超过6个,贵州省外观设计银奖不超过3个。
6.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且每届评选名额贵州省专利优秀奖不超过20个、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不超过5个。
同一专利、商标,不能重复申报奖励。获得贵州省专利奖后申报中国专利奖的除外。
(政策咨询: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电话:0851-858253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奖励表彰处 电话:0851-85837320;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电话:0851-86824986)
人才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对企业录用或拟录用的技能岗位职工,参加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的原则,给予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采取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的个人以及企业自主培养职工,并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个人或企业补贴。
“六类人员”、其它企业和职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证书,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的原则,由企业支出职工培训成本培养取得证书,并兑现相应技能岗位待遇的,按职工取证人数给予企业补贴;由劳动者个人支出培训成本并取得证书的,按证给予个人补贴。
支持企业和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训,按培养标准不同,每培养一名学徒补贴企业4000元至6000元。
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开展短平快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的不同,每培养一名职工或社员补贴企业60元至180元。
围绕“大数据”战略实施数字技能培训,加强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职业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职工就业情况不同,每名培训职工补贴企业500元至3000元。
(政策咨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电话:0851-85837311;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电话:0851-86825563)
物流支持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1〕249号)
对安装使用ETC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5折优惠政策、四轴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8.6折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货运车辆可叠加享受多种优惠政策。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政策咨询: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 电话:0851-85992130)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奖补方案》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3〕410号)
适用范围: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首次获得国家1A级至5A级物流企业资质证书,且注册地在贵州境内的物流企业。
奖补标准:对新晋国家1A级至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国家4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晋国家5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政策咨询:省发展改革委现代物流处 电话:0851-84715243;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电话:0851-86837657)
产业发展政策
工业产业政策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工信发〔2022〕25号)
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对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
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支持标准起草编制和推广应用。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支持打造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政策咨询:省大数据局产业融合处 电话:0851-8683529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技术发展处 电话:0851-88668356;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电话:0851-86827442;省能源局科技处 电话:0851-86891226)
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4〕24号)
省内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我省的,省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300万元;省内优强企业并购省内企业的,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通过国家中药再评价的大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进入中国药典(2015年版或增补本)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对首仿专利到期的原研药转移到我省生产且获得新版GMP认证的,每个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80万元;并购、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外包研发成果在我省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成长型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50万元奖励。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在我省新办医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个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政策咨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轻工业处 电话:0851-88668353;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电话:0851-8690601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天然饮用水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2号)
投资额3千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对涉及天然饮用水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支持企业以固定资产、存货、不动产等评估作价用于抵押贷款和以销售订单、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级、100亿元级、500亿元级、1000亿元级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在我省新办饮用水企业,投产后增加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对个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政策咨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品工业处 电话:0851-88668122;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 电话:0851-86858842)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补政策的通知》(黔能源发〔2023〕2号)
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修订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23〕202号)
对贵州省境内注册的能源企业及有关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给予以下奖补。
(一)煤矿安全生产建设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国家矿山安监局公告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2.透明矿山建设。达到透明矿山建设验收标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煤矿,按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且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煤矿智能化建设。对新实施的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每个工作面奖补400万元;对新实施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实现掘进过程远程集控的,每个工作面奖补100万元;对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
4.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支持地面煤层气抽采利用(含地面抽采煤层瓦斯),按0.3元/立方米进行奖补,今后根据煤层气开发情况动态调整奖补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利用每立方米奖补0.2元。
(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1.煤电机组实施完成的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供热改造且设计供热量达到100吨/小时及以上项目、灵活性改造具备在30%—100%负荷区间线性调节和快速响应能力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工程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电厂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开工建设能耗和排放达到国家要求的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融资额度并参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贴息补助期一般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3.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三)煤电要素保障
1.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炭企业(含煤炭贸易企业),对其按8元/吨、4元/吨进行奖补。
2.迎峰度冬电力保供期,对煤电机组超过装机容量75%及以上的发电能力视为顶峰电力,并对顶峰电量实行分段式奖补。其中:对顶峰电力达75%(含)—80%(不含)的电量,按0.1元/千瓦时进行奖补;对顶峰电力达80%(含)—85%(不含)的电量,按0.12元/千瓦时进行奖补;对顶峰电力达85%(含)—90%(不含)的电量,按0.15元/千瓦时进行奖补;对顶峰电力达90%及以上的电量,按0.2元/千瓦时进行奖补。
3.迎峰度冬电力保供期,对经批准移峰填谷组织生产的企业夜间低谷时段用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用电补助。
(四)天然气政府储备能力建设
政府应急储备能力建设按罐容予以一次性补助2000元/水立方,按先建后补原则执行。
(五)其他事项
对事前申报并通过评审的能源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行奖补,奖补金额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政策咨询:省能源局规财处 电话:0851-86891064;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电话:0851-86827442)
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做强市场主体。对兼并重组每兼并1000千升/年产能的,由属地政府奖补100万元,每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级、500亿级、100亿级、10亿级的白酒企业,分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级企业)奖励不低于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上规入统规模以上酒企,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落实税费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合并、出售、置换等方式重组上规升级,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
推动生态绿色发展。积极培育引导白酒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
鼓励人才培养。支持“技能大师”“优秀技能人才”,申报设立国家级、省级大师工作室;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或重大工艺突破,企业给予人才一次性绩效奖励或分红超过30万元的,省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政府财政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入选人才每人100万元、青年项目入选人才每人5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符合我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激励支持。
(政策咨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酒产业处 电话:0851-88668225)
农业产业政策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两规”企业培育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百亿级、五十亿级、十亿级的龙头企业,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咨询: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电话: 0851-85289365)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林发〔2024〕3号)
对油茶、山桐子、竹、花椒、皂角等经济林基地培育、林下种植养殖、花卉苗木培育等一产项目;木竹材和林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设备等二产项目;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技术创新推广、林产品品牌建设等三产项目;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等一二三产融合项目。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年贴息率不高于3%。
(政策咨询:省林业局对外合作与产业处 电话:0851-8657202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1〕29号)
(一)加大财政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原良种场认定的企业,省级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牵头制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标准2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标准,省级给予资金补助。
(二)完善金融服务。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提供10万元—300万元贷款担保增信,按照不高于0.8%(脱贫类项目不高于0.5%)的低费率收取担保费。
(三)加强法治保障。完善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必须依法办理养殖证,放养和起捕必须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产养殖用水在限额以内不征收水资源费。对渔业养殖、捕捞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政策咨询: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电话:0851-85863976)
服务业产业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黔发改服务〔2023〕146号)
每年遴选50户左右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由十大工程牵头部门联合授牌,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每户50万元奖励。
(政策咨询:省发展改革委就业和服务业发展处 电话:0851-85282049)
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化奋力实现旅游大提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1〕22号)
强化土地保障。对省级以上重点重大旅游产业项目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落实。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文旅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文旅项目建设用地。
(政策咨询: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 电话:0851-86822031;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 电话:0851-85571534)
乡村振兴帮扶政策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分级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21〕14号)
(一)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
(二)加大金融帮扶支持力度
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努力实现银行保险机构全覆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提高县城信贷资金适配性。
优先支持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动开展防止返贫保险。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框架内,落实财政贴息政策,优先保证信贷资源,优先办理续贷和展期,确保应贷尽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的,安排专人对接,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挂)”政策,暂免征收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初费。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大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的支持力度。指导期货交易所加大市场培育力度,推动开展“保险+期货”项目,支持企业通过期货市场管理风险,推进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异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二级私募股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过渡期内,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年每县安排计划指标600亩,不得用于非脱贫县,不得在脱贫县之间调剂。在规划审批、土地利用、耕地保护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160个,贵州省有20个,分别是:正安县、务川县、水城县、紫云县、关岭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县、织金县、沿河县、松桃县、从江县、榕江县、剑河县、锦屏县、三都县、罗甸县、望谟县、册亨县、晴隆县。
(政策咨询:省农业农村厅帮扶处 电话:0851-852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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