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委托代理招商,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原则。以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按项目产业类别确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引资人给予奖励。
(二)分级奖励原则。对引资人的奖励金额经审核确定后,结合财政管理体制、税源结构情况,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规定执行分级奖励。
二、奖励对象
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安顺市内投资的引资人,经市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对象。奖励对象的引资人包括自然人,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社会团体、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以及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
三、奖励条件
(一)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2、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安顺市外(境外)资金,不包括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的项目;
3、在安顺市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或营利性公益项目。
4、已开工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的外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5、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佣金。
(二)以下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资源型产业(占用资源比重较大的产业,如煤炭、石油、电力、钢铁、大理石等)项目;
2、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3、BT、BOT模式和捐资项目。
四、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一)按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强企业到安顺市投资兴办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以高限进行奖励);
(三)引进项目被评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追加10万元奖励;
(四)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市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五、奖励资金来源
按分级奖励原则,市、县(区)按2∶8的比例设立招商引资发展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奖励引资人的资金,经审核确定后,由市、县(区)按2∶8的比例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各县(区)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资金测算,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奖励资金及时支付到位。
六、引资人的申报及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要协助招商项目办理引资事务,并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属县(区)投资促进部门领取并填写《安顺市招商引资引荐单位(个人)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委托书或证明。由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与引资人签署的委托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团队引资人。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七、奖励项目认定
奖励项目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认定依据。由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县(区)投资促进部门申请,经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核认定。
八、奖励申领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完成申报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引项目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要求后,由引资人填写《安顺市招商引资引荐单位(个人)奖励申报表》并附下列材料,交项目所属县(区)投资促进部门初审,并由项目投资者及招商受益者、项目所在县(区)投资促进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环评文件批复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
4、招商受益方出具的证明;
5、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另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县(区)投资促进部门对引资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统一报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审核符合的报市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三)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投资促进部门在每年度10月底之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及引资人申报材料上报市投资促进局。达到省级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报经市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汇总报省投资促进局。
九、奖励兑现
(一)市投资促进局受理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引资人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对审核经市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资人名单、奖励金额等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
(二)根据市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奖励项目及引资人名单,奖励金额按2∶8的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市本级应承担的资金下达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区)投资促进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三)县(区)投资促进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资人兑付奖励资金。
(四)引资人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资人团队自行商议。
(五)奖励资金须由引资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后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十、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市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奖励资金来源。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附则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发布前引进的项目,奖励兑现参照《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及其他与本办法有重复规定的政策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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