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率,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对外开放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安顺市各县(区)、产业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县(区)、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以上项目投资方在与安顺市各级政府(管委会)或各产业园区或标准厂房产权所有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条 对入驻租赁单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且所创造的年产值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或年上缴税收能力不低于200元/平方米。对入驻租赁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1350元/平方米且所创造的年产值不低于1350元/平方米或年上缴税收能力不低于150元/平方米。
第四条 对入驻租赁单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租金由受益政府全额补助。第3至5年的租金根据项目单位租赁面积实际所缴纳税收中受益财政留成部分确定补助标准:年缴纳税收中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在200元/平方米(含200元)以上的,按50%的额度补助;年缴纳税收中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在300元/平方米(含300元)以上的,按80%的额度补助;年缴纳税收中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在500元/平方米(含500元)以上的,按100%的额度补助。
对入驻租赁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租金由受益政府全额补助。第4至5年的租金根据项目单位租赁面积实际所缴纳税收中受益财政留成部分确定补助标准:年缴纳税收中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在150元/平方米(含150元)以上的,按50%的额度补助;年缴纳税收中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在250元/平方米(含250元)以上的,按80%的额度补助;年缴纳税收中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在500元/平方米(含500元)以上的,按100%的额度补助。
第五条 对于新入驻标准厂房且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完成租赁合同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其标准厂房租金实行先交后补,在下一年度第一个月内按合同规定额度补助已缴纳的标准厂房租金。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在完成协议约定的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其所缴纳的税收中市、县两级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10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第3至5年按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税收先足额缴纳后,于次年的第一个月内将优惠部分奖励给企业。
对于前期已在我市落户生产,后迁入标准厂房的企业,仅对迁入后新增加的销售收入部分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条 入驻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市、县两级留成的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应当上缴国家和省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必须进场内安装设备,三个月内必须投产。若两个月未进场安装设备或三个月内未投产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厂房可以另租他人。合同签订后,投资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功能和用途,不得将厂房转租或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
入驻企业在优惠期内因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或迁出标准厂房的,自停产或迁出之日起,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租赁合同自动失效,标准厂房使用权返还产权所有方。
第九条 入驻企业因资金不足需要融资的,各金融机构应给予政策倾斜;对用工困难的企业,县级人力资源部门全力帮助解决。
第十条 企业入驻县(区)政府(管委会)修建的标准厂房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县(区)政府(管委会)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标准厂房购买价格以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标准厂房评估价格为基础,根据项目投资额和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的税收额来确定。
(一)对于年缴纳税收在1500元/平方米以上(含1500元/平方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生产所需的标准厂房可以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等价奖励。
(二)对于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年缴纳税收在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的6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600元/平方米以上(含6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的7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400元/平方米以上(含4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的80%确定。
(三)对于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年缴纳税收在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的7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600元/平方米以上(含6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的8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400元/平方米以上(含4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的90%确定。
(四)对于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年缴纳税收在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的8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600元/平方米以上(含6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的90%确定;年缴纳税收在400元/平方米以上(含400元/平方米)的,按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的100%确定。
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后,由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同时,该标准厂房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转租或闲置。对于转租或闲置1年以上的,原产权方有权收回。
第十一条 进入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入驻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不在本办法之列,具体优惠办法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税收优惠和租金补助政策与《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安府办发〔2011〕69号)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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