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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25 08:00 文章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安顺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城乡居民积极创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外和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本市现有企业再投资新建项目及本市城乡居民创业项目。

第三条 用地优惠

(一)投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按国家规定最低出让价出让,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社会效益以及是否进入产业园区等因素划分项目类别,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总价款-征地拆迁补偿-税费-上缴省级部分,下同)的不同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见表一)。

表一: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

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确定

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千万元至

5千万元

5千万元以上

1万平方米至

2万平方米

2万平方米以上

产业园区一般工业项目

70%

100%

 

 

产业园区外一般工业项目

50%

80%

 

 

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80%

100%

 

 

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

 

 

80%

100%

 

(二)投资旅游业、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不同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分别见表二、表三)

表二:投资旅游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千万元至1亿元

1亿元至2亿元

2亿元以上

旅游业项目

30%

50%

70%

 

表三:投资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亿元至2亿元

2亿元至5亿元

5亿元以上

商贸物流业项目

30%

50%

70%

 

第四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及县区留成部分按相应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见表四)。我市现有企业在投资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对照相应的项目类别奖励比例,第三至五年每年增加10%的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占其贷款总额50%以上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及县区留成部分50%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表四:投资工业项目以税计奖扶持标准表

项目类别

纳税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产业园区一般工业项目

100%

100%

60%

60%

60%

产业园区外一般工业项目

100%

100%

50%

50%

50%

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100%

100%

70%

70%

70%

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80%

80%

80%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80%

80%

80%

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

100%

100%

100%

100%

100%

现有企业再投资新建工业项目

 

 

+10%

+10%

+10%

(三)对租用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进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中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连续补助三年(见表五)。

 

表五: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租金补贴标准表

项目类别

年度租金补贴比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租用普通标准化厂房工业生产性项目

60%

40%

20%

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80%

60%

40%

 

第五条 收费优惠

(一)凡在我市投资新办企业(房地产类除外)的过程中,所涉及《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外,属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市及县区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全免,是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是自收自支的单位收费标准按下限收取。企业投产或开始经营后2年内,市及县区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减半。

(二) 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需上交省级以上的收费,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补贴给企业。

第六条 重大项目优惠

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优惠政策兑现

(一)兑现优惠政策产生的财政支出,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负担,县(区)财政先行兑付,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财政结算渠道拨付县(区)财政。

(二)市及各县(区)成立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落实审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招商工作部门、优化发展环境督查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工信委(经贸局)组成。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条款,由投资企业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县(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落实审核工作组进行初审后,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兑现。

(三)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落实审核工作组负责督查落实优惠办法的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招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有重复规定的政策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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