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1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上市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我市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备案管理,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是指以企业法人主体在安顺市注册并有上市意愿的上市潜质企业(最近一年赢利且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并持续增长,下同)。上市潜质企业向安顺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申请纳入市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由市上市办核定,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对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我市成功上市进行专项奖励。
(一)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奖励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审核期内(上市不超过2年,挂牌不超过1年) 企业所得税超过改制前基数部分,地方留成(市、县两级,下同)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2.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3.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完成并变更注册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二)对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
1.正在排队的IPO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 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100万元。
2.除正在排队的IPO企业外的其他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别给予累计奖励资金1000 万元和900万元、900万元。其中:
(1)企业达到上市条件并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券商正式签订辅导协议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并获证监会受理的,给予奖励资金150万元。
(3)企业在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奖励资金800万元和700万元、700万元。
(三)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0 万元(不含转板、再融资奖励)。其中: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170万元。
3.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实现转板,到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对应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境外上市的奖励
鼓励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凡注册地在我市,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
第四条 对中介组织引进市外企业迁入我市并上市进行奖励。中介组织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促成处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法人主体迁入我市的,在企业办理完结工商注册后,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50万元;迁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
第五条 对纳入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相关产业政策扶持。
(一)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列为市县两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二)优先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创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支持建立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每个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全力协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在“贵园信贷通”、 “贵工贷”、“黔微贷”、“贵农贷”、“惠扶贷”、“微保贷” 等融资计划中予以重点倾斜。对企业融资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年财政贴息,对单个企业每年的贴息金额限额200万元。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纳入省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融资增信进行倾斜。
(四)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债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市内企业参与以上市为目的的市外企业对市内企业的重组,对市外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五)上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用于企业在安顺辖区购置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固定资产,按投资总额的 2%奖励,单户企业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在贵州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纳入市县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 对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相关税费上给予支持。
(一)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市外引进的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4〕71号)关于税收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执行。
(三)纳入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高管人才、核心骨干人才,第1—5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分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6—10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区)留成部分,分年度给予50%奖励。
(四)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从市外引进并纳入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在土地、办公用房、厂房及高管人才等方面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符合上市条件的市外拟上市企业迁入我市,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结合用地实际一次性或分步到位,执行国家土地出让金相关优惠政策。迁入建成达产后,经对项目约定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劳动用工等进行核定,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按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其中:达产后第1年按20%,第2年按15%,第3年按15%予以安排,累计不超过50%。
(二)符合上市条件的市外制造业企业迁入我市,入驻市内产业园区、开发区,自投产之日起,免收3年厂房租金,第4年按应收租金的50%、第5年按应收租金的60%、第6年按应收租金的70%、第7年按应收租金的80%收取。第8年起,年度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应收租金的80%收取。
(三)符合上市条件的市外企业将主要生产基地迁入我市的,可以享受搬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不足100万元的按100 万元补贴,超出100万元的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符合上市条件的市外企业迁入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撤出注册地,且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单个企业每达1亿元(含) 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市外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迁入我市,企业高管人员和高级核心技术人才可以免费5年入住人才公寓;引进的高级核心技术人才,在我市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的,经企业申报、有关部门核准,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50万元;聘用的博士研究生和正高职称人才、硕士研究生和副高职称人才,在安顺市内工作的,分别按每月8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3年。
第八条 进一步简化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登记注册、奖励申领程序。
(一)登记注册
企业达到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条件,在注册地一律实行“一窗受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流程标准,并由市、县两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全程无偿代办,实行“一个企业、一个专班”服务机制,按限时办结制优先办理工商、土地、规划、住建、环保、消防等手续。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现场登记。对确需办理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的,要在原承诺时限基础上再压缩。不得要求企业提交申报指南目录外的任何材料。
(二)资助、奖励、补贴资金申领
1.申请。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应在达到完成股改上市辅导合格、证监会受理、上市或挂牌等标准条件后,向县(区)金融办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1)安顺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拟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4)企业信用报告;(5)其他佐证材料。
2.审核。市、县(区)金融办受理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3.拨付。市政府最终审批后,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市县两级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三)申请奖励备案
企业拟申请上市奖励资金的,须在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2周内提交市、县(区)金融办备案。
第九条 设立安顺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市级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及上市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条 享受上述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上市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同类上市扶持政策,且自享受扶持政策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得从安顺市迁出,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不得改变在安顺市的纳税义务(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区)金融办定期向社会公布后备上市企业名单及相应奖励额度,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相关优惠政策优于本办法的,按从优原则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实施细则下发后,本办法与之不相符合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上市办(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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