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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08 16:53 文章字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要求,深化体制改革,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鼓励扶持政策,激发社会活力,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成为全市经济社会调结构、促升级、拉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政策相对健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较为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体系基本建立。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设施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依托我市气候、环境、旅游等资源优势,建设一批避暑型、疗养型、康复型等多种类型的度假养老服务基地。至2020年,全市社会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产业初具规模。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得到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护理、社区日间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就业岗位5000个以上。涌现出一些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和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

  ——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各职能部门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中,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行业管理逐步规范。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入院评估等。居家养老及老年人日间照料有规范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各养老服务主体依法、规范运营。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重点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

  ——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地政府要按照实用、适用和避免豪华铺张,坚持保基本的原则,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管理,重点投入建设规模在100至300张床位的县级社会福利院或老年公寓,为“三无”老人、低收入等经济困难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养老服务,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有关优惠政策,制订具体的措施、程序和办法,落实投融资、土地、税费等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整合改造医院、疗养院、企业厂房以及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等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大健康养老专题招商引资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2.大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大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在政府主导下,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和人员,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建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

  ——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加快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管理办法,确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置标准、职责功能等制度规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扶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能源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老龄办)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服务补充、项目委托、政策扶持、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老龄办)

  3.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管理,确保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逐步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增强护理功能,拓展服务范围,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对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完成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在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加强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二五”末全市农村幸福院实现乡(镇)全覆盖,示范型农村幸福院达到30个以上。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充分利用闲置农家大院、村委会老办公楼、学校等公共设施资源,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老龄办)

  ——推进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制订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牵头单位:市老龄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建立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争取发达地区支援我市养老机构建设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

  4.健全完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各种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在确保满足各自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础设施整合建设,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凡是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商务局、市老龄办)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加大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条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

  (二)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支持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养老机构吸纳残疾老年人,加强残疾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我市的生态、气候、旅游等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面向国内外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招商〉局、市残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能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

  (三)加强行业监管,推动体制机制改革。

  1.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对非法养老机构的打击查处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加强整改或依法取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许可。要制定和执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做到服务功能标准化;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护理、康复、医疗、教育、娱乐、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要完善服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要优化公办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品牌输出作用。要通过严格管理,建立良好的养老服务环境,促进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良性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老龄办)

  2.推进公办养老运营模式改革。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PPP管理等养老机构运营模式。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多元化管理和投入方式,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国有资产,减轻财政负担,盘活国有资产。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以及盘活闲置房产等方式兴办社会化养老机构,开设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利用毕节市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开展“公建民营”或“委托管理”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有条件的县(区)可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完善提供养老服务的体制机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制订政府采购养老服务目录清单,通过招投标制和定期考核评价等办法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3.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非营利性卫生服务机构的,享受国家和省税费优惠政策。尚未达到设置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采取与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设立小型门诊、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实现老年人方便快捷地享受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加强与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合作,在康复项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巡诊、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完善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联网,入住在养老机构的参保老年人因病可持社会保障卡就诊治疗。积极推广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的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织牢老年人健康保障网。(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4.发挥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作用。要积极引导建立养老服务有关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公益慈善为老服务组织,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组织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引导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在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再按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的建设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审核一次;其中: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市直民办养老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助,按实际接收入住老年人数,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按属地原则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元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奖励。除省财政和市财政补助外,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能源委、市投资促进局)

  ——结合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制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在上级下拨资金能满足农低保发放的前提下,将市、县(区)每年农低保匹配资金可调剂部分主要调整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居家养老及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各县(区)均应建有一所100张床位以上养老福利机构,承担为城镇“三无”老人、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等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职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地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入住有偿服务的养老机构的,给予适当养老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二)落实土地供应保障。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区)、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500张以上的上报省政府纳入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及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调整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改造闲置医院、学校、厂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其中,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五年内不增收土地收益差价(年租金),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评估同意后,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收益差价(年租金);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评估同意后,可用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并按评估结果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各县(区)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养老设施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养老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满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办)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对经过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中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方式收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投融资扶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给予利率优惠、放宽信贷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鼓励老年人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毕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数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出贷款展期要求且符合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建立人才培养和就业机制。

  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17年,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新进从事养老护理的员工必需持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已入职的在三年内取得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并逐年增加培训经费投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落实相应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要落实国家关于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工资待遇政策。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各高、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与管理类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和社区在不突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公益性岗位控制人数的范围内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加入养老服务业,并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发展养老服务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老龄工作机构、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参加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落实养老服务发展相关任务要求。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将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并予以资助。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发展改革、民政、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老年人口发展形势、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行业协会,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目标和措施,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对各县(区)目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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