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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入驻企业支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23 09:58 文章字号: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入驻贵安新区从事国家、省、贵安新区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类产业的企业发展,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产业扶持政策,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入驻企业必须依法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和缴纳税收,并与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

第三条  优先采购(参与)支持:鼓励新区各部门、单位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选择入驻企业产品及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入驻企业可优先参与建设贵安新区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产品应用工程。

第四条  物流运输补助: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入驻企业,其产品在省外境内实现销售所产生的物流费用,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物流运输补助,补贴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技改项目补助:入驻企业技改扩能,凡当年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或电子信息制造产业技改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年全额贴息。

第六条  搭建创新平台:对获得批准成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入驻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新创建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入驻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入驻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成果产业化:对具有自主产权重大技术的成台(套)整机装备研发生产,填补国内空白、实现进口替代,并在新区成功实现产业化的入驻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新品开发: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投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且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入驻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发明专利奖励:入驻企业当年取得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标准转化: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快速成长入驻企业融资。对年上缴税收总额和员工人数增速均在3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给予其贷款利息全额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优秀软件与服务外包业企业集聚。对在新区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经评定,给予一次性落户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在新区实际投资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机构),年软件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外包产值1000万元以上且员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经评定,按实际投资额不超过4%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鼓励软件与服务外包业企业快速发展,享受以下优惠:

(一)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关资质(等级)认证的软件企业,中国软件出口工程企业(COSEP)、全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成功申报或复审合格年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和国内认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他相关国际认证,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的补助;取得商务电子外包能力模型(ESCM-SP)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具有出口业务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额(依据海关出口数据或网上出口填报数据)为基准,新增出口额部分,每增加1美元奖励人民币0.5元。每家企业每年出口奖励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租用数据专线费用的50%资助。

(四)对新引进的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存储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的企业,经评定,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扶持。

(五)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的企业,经评定,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扶持。

(六)上规模奖励。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或者嵌入式、系统集成、信息服务等软件企业,年度业务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商务部认定的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1000—3000万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3000—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5000万—1亿元的企业奖励8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七)研发与产业化奖励。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评定,每件一次性奖励0.3万元;对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导向的软件产品,产业化成效显著的项目,经评定,按其获得国家、省级补助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八)补贴企业自用宽带业务等费用。企业自用的宽带业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给予入驻标准厂房支持,具体支持政策按《贵安新区直管区企业入驻标准厂房优惠政策(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补助或奖励由入驻企业向新区经济发展局申请,上年度补助或奖励兑现时间为次年6月份。具体办理程序由新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适用新区其它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具体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自在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在新区经营期限不低于二十年,在二十年内将公司或公司的生产线和生产设备迁出新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补助、补贴及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颁布之日以前已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的项目,按照原定政策和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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