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和促进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进一步促进我省服务业的发展,省局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中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附后),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促进我省服务业的发展的重要意义
服 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 际化的加速发展,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 越,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把思想统一到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精神上 来,把力量凝聚到促进服务业发展上来,依法治税、科学治税、规范治税,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用好用活用足税收政策,着力把促进我省服务业的发展 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各 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依法征税原则,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健全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征纳和 谐的税收环境。要以纳税人为中心,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要依托信息化,拓展多元办税方式,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要加大对服务 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权于纳税人,确保纳税人知悉税收政策,让纳税人便捷高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要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不折不扣地 落实到位,促进我省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做好有关数据的登记、统计和备案工作,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作法。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瞻前顾后、影响服务业发展的,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保险业
(一)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名单内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三)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四)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一)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三、房地产业
(一)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二)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 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一)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一)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五)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六)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七)自2009年2月1日起,我省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除经营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15%外,其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5%。
六、其他政策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免征营业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30%以 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地方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为安置自谋 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认定,地方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六)随军家属新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 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优惠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九)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二)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十三)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十四)企业改制过程中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五)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六)由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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