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投资贵州 » 投资概况 » 投资政策 » 地方政策 » 六盘水
六盘水投资政策
发布日期:2020-03-23 09:56 文章字号:

  积极贯彻执行中发〔2010〕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12〕18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等文件。主要有:

  土地方面:

  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足够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做到应有尽保。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市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大产业、大项目实行“点供”。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待《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执行。

  税收方面: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有关鼓励利用外资、扩大开放和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能优则优、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返则返。

  财政扶持方面:

  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地在六盘水市产业园区的鼓励类和优势产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市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采取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偿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

  对重大项目和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有龙头带动和推进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特殊优惠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