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我区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努力在“创新驱动、产城互动”上率先取得突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投入产出与企业优惠挂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建设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一是总部经济类:1.金融机构类:银行、基金、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2.中介机构服务类:对外贸易、现代物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3.技术研发类:专利发明、软件开发、大数据应用处理、创意设计和规划设计有关工作室等;
二是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企业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
三是实体经济类: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商贸物流、生物医药产业等相关产业。
第三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符合总部经济类的(1.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完成相关审批的;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3.在经济发展局备案的;4.业务面向全国及海外的;5.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年度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产当年奖励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0%,以后每年奖励50%。对企业高管人员及特殊技术人才,全额奖励个人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
第五条迁入我区或对我区企业并购重组的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企业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除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中贫困县区优惠政策执行外,投产当年奖励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以后每年奖励50%。对企业高管人员及特殊技术人才,全额奖励个人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
第六条符合实体经济类的(1.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完成相关审批的;2.在我区购买或租用土地及标准厂房的;3.在经济发展局备案的;4.年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年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当年奖励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以后每年奖励50%。对企业高管人员及特殊技术人才,全额奖励个人所得税在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按照黔科通〔2015〕104号、六盘水府办函〔2016〕9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标准化厂房及土地政策
第七条符合我区实体经济类企业需要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第一年、第二年减免全额租金,第三年减免50%租金,第四年减免30%租金,第五年减免20%租金。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付款的,按土地地价加建安成本价两项总和的20%进行补助;企业在租赁标准化厂房3年内,提出需要购买已租赁厂房的,按土地地价加建安成本价两项总和的10%进行补助。来我区投资需购置土地的实体经济类企业,我区开通绿色通道办理,并享受土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优质服务
第八条工商部门试行网上注册登记,申请人可快捷地办理市场主体名称网上查询、名称网上预核准,市场主体网上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备案工作。
税务机关实行网络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专用安全通道登录网络开票系统,可以实现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具、信息实时采集、发票真伪查询和发票数据的综合利用等功能。有利于纳税人快捷、安全开具发票,节省发票验旧、缴销时间,降低办税成本。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区有权追回本办法中涉及的全部奖励和扶持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钟山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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