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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7号)
发布日期:2017-03-01 09:54 文章字号:

(一)大力发展“三农”保险。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养老之外的保险需求。完善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制度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产业链整合,兴办医疗、体检、护理、健康护理培训等健康服务业机构,参与我省公立医院改制。

(三)培育发展新兴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具有融资增信功能的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在贵阳市或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的地区,以市(州)或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统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使贷款保证保险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重要工具。  

支持获得经营资格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组织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加快推进“险资入黔”。抢抓国家放宽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及额度相关政策机遇,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引进更多保险资金投入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发展平台以及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省内外保险公司以独资、合资形式发起设立我省旅游产业、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探索保险资金参与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投融资方式。

(五)落实相关鼓励政策,对在我省注册设立法人保险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组建设立区域性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对于保险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在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和便利,吸引保险机构、资本资金、人才聚集。落实国家关于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保险合同印花税和所得税相关政策。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在土地供应方面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明确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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