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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黔府办发〔2015〕3号)
发布日期:2017-03-01 09:55 文章字号: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有关规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物流企业,到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利物流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对涉及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二)加大资金和用地扶持。加大政府资金对物流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规划的重大物流设施项目纳入国家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工程;统筹省级用于物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对重大物流设施项目积极给予支持。属于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可享受全省产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对在物流园区经营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在项目、资金和政策上的倾斜。加大用地扶持,对符合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建设所需用地,优先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在工业园区和现代农业高效示范园建设的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享受工业用地价格。省内区域商贸中心城市、主要节点城市的物流配送中心,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内用于建设仓储设施、堆场、货车通道、回转场地及停车场(库)等物流生产性设施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第三方物流企业所使用的行政划拨物流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条件的,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使用标准厂房的,按工业企业标准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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