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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8号)
发布日期:2017-03-01 09:57 文章字号:

(一)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二)切实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和增加相关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黔东南大数据、大健康、大文化、大旅游、大农业等产业以及高端服务业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鼓励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银行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

(三)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对符合《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人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方式取得土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五)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加强落实《黔东南州“十百千”人才引进计划》(黔东南党办发〔2013〕25号)等政策。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我州。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要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要为人才在黔东南的吃、住、行、医、学、娱提供全方位便捷和畅通的服务,使黔东南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黔东南籍在外的知名企业家投资家乡、回报家乡。

(六)严格执行《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客商服务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15〕61号),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七)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可在享受全州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州级统筹、县(市、区)及开发区为主、集中支持”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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