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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招商引资收费优惠政策(2014版)
发布日期:2016-01-09 10:24 文章字号:

  第十三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企业)在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级外的地方所得部分, 实行先征后奖, 奖励投资者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

  (一)科技、教育、卫生、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的项目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 全额先征后 奖。

  (二)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保项目的,从生产之日起 3 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额 先征后 奖;对开发“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项目的,从产生效益之日起 3 年内实行全额 先征后 奖。

  (三)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等基础设施的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先征后 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酌情 先征后 奖。

  (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 先征后 减半奖。

  (五)按照有关规定,以上未涉及到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有区间范围的,一律按最低额度收取,并视其情况实行 先征后 酌情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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