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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2014版)
发布日期:2016-01-09 10:25 文章字号:

  第十一条   设立市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专项基金,对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实行市级统筹,资金来源为市本级、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 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 10% 和全部工业用地出让价款, 滚动转存,用于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需 缴纳的 各项税费和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达产情况分阶段兑现扶持优惠政策: 项目基本建设(含设备安装)投入完成 80% 后 ,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 50% ;投达产后,再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30% ;完成首年纳税后,兑现扶持资金总额剩余的 20%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下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及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 10 万元的,按土地价款 100% 进行扶持;投资 5000 — 10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 80 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 6 万元的,按土地价款的 50%进行扶持;投资 2000 — 5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 60 万元且投产达产、每亩年纳税不低于 5 万元的,按土地价款的 20% 进行扶持。 投资者若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强度的,依法收回产业扶持资金;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除“一事一议”外的其他非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比照工业项目的扶持标准执行。

  (二)对投资我市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版)》中 鼓励类工业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总量在 200-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企业,按照地方所得部分的60% 进行扶持,在 500-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企业,按照地方所得部分按 50% 进行扶持,在 1000 万元以上企业,地方所得部分按 40% 进行扶持;第 4 年、第 5 年按上述标准减半扶持。

  投资旅游产业、现代物流业的企业,符合扶持优惠条件的,分别按照《铜仁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铜府办发〔 2013 〕 93 号)、《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发〔 2013 〕 19 号)兑现扶持政策。

  (三)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具有职能性总部的 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实行统一核算 ,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经认定为总部经济后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第 1-3 年给予 100% 的扶持,第 4-5 年给予50% 的扶持。

  (四)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 10%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具备上市条件且其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 50% ( 5000 万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市的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 100 万元补助。

  (五)招商引资投产企业可以申请市属担保公司提供 3000 万元的融资担保;对投资1 亿元及以上的鼓励类产业,给予 1 — 2 年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80% 的贴息支持;对投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给予 1 — 2 年的银行贷款利率 80%的贴息支持。

  (六)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年产值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七)招商引资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在市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 2 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 奖励给个人,后 3 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奖励给个人。

  (八)招商引资项目投达产后,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列入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九)按照《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发 [2012]2号),对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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