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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2014版)
发布日期:2016-01-09 10:26 文章字号:

  第四条 投资经营者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供求关系等情况,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采取出让、租赁、 划拨和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土地入股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其中工业类等实体投资项目不挂钩配套商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   投资工业项目的,必须按照市、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有关产业发展规划选址入驻相关工业园区,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土地成本价确定项目用地招拍挂底价,进行出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铜府发〔 2012 〕 53 号)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或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   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定缴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第七条   投资建设公益类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20 年。 BOT 、 TOT 等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第八条   鼓励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兴办规模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 项目,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第九条   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按照《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铜党发〔 2013 〕 19 号)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依申请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证;按程序申请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依申请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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