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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09 10:31 文章字号:

  沿党办发【2013】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沿河投资兴业,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县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沿河投资兴办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包括工业生产、文化旅游、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重点产业,以及县内企业改造升级、扩大规模、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等,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市有关扶持优惠政策和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外,投资者在沿河境内投资不受行业限制。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新建生产性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投资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县财政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新建生产性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0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投资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县财政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补贴给企业,1年内将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新建生产性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且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投资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县财政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补贴给企业,2年内将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对入驻工业园区且符合产业政策、各项手续齐备、诚信经营、依法照章纳税的企业,由企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按程序全额返还,其他行政管理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八条  对在我县投资农、林、牧、渔等种养业,投资专业市场、文化教育、娱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院、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性行业及国家鼓励类行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供地政策

  第九条  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经营性质除外)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农、林、牧、渔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土地流转形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项目用地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积极鼓励企业入驻我县工业园区,对入驻工业园区(山峡工业区A区除外)的企业,且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的生产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享受项目用地优惠。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的60%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以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的70%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的80%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的90%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全部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对入驻我县山峡工业区A区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按8万元/亩执行。

  第十一条  落户在工业园区以外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享受铜党发〔201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用地优惠。

  第十二条  在我县旅游规划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景区、景点等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在合同规定期内完成建设投资投入运营后,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全部奖励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对凡在县城规划区建设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大型专业市场、商贸物流项目,在旅游规划区内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文化旅游景区景观、旅游服务以及旅游产品专业市场等项目,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供水管网、供电线路和道路交通连接。

  第十四条  在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的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在我县该类矿种具备开采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生产规模依法优先配置矿产资源。

  第十五条  对新落户我县的产业类项目,政府负责捆绑项目资金、整合资源要素予以倾斜扶持。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协助企业包装策划项目,多渠道争取政策性资金,扶持企业提升融资能力,逐步增强资本实力,每年我县争取或安排的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和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加工型企业、高科技企业、规模农业种植及养殖等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和代理代办制。凡属县内审批的项目,从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资料齐全的,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无特殊理由不得延期。需省、市级办理的相关手续,备齐相关资料,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由县投资促进局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全程代理代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县领导跟踪服务制度,投资额在3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跟踪服务,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30000万元的项目由县四家班子分管联系领导跟踪服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跟踪服务,必要时实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现场办公。使项目从立项审批、开工建设到投产经营 “一条龙”服务。

  第十八条  除安全事故、刑事案件、涉税案件、环保检查、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凡是到企业开展业务检查的单位,事先必须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企业实施检查。新项目建设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企业检查收费。

  第十九条  对在我县投资兴业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上学、医疗等方面优先。任何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不准强行要求招商引资企业进行各类培训、赞助、捐献财物和推销推荐等活动。对投资额度较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在我县投资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国家鼓励类重大项目,以及投资者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到我县创办企业园、产业园的,实行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另行议定更加优惠的投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审批和建设环节的优惠政策,由受惠企业或个人备齐相关资料,县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它环节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由受惠企业或个人向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兑现。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以县固定资产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为准,本优惠政策所指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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