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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招商引资服务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09 10:32 文章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机制,优化投资环境,构建更为通畅、便捷、高效的招商引资绿色服务通道,推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 暂行 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思南县境内投资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一站”受理制

  第 三 条  “一站”受理服务办公室设在思南县行政服务中心。由县投资促进局、 工业园区管委会、 发改局、工贸局、国土资源局、 交通局、 环保局、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教育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农牧科技局、林业局、水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安监局等单位组成。各有关部门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联合办公。

  第 四 条  “一站”受理服务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必须明确1名班子成员和1名专职办公人员,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本单位相关事宜的办理与协调。

  第 五 条  “一站”受理服务办公室下设招商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备案,实行全程式代办服务。

  第 六 条  “一站”受理服务办公室(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职责

  (一)提供政策咨询。向投资人提供有关法规政策、投资环境、产业现状、配套设施、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项目备案登记。由项目引进单位或招商引资企业提供相关项目的资料在县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备案 登记 。

  (三)手续全程代办。需进行手续代办的企业由项目引进单位或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投资项目所需提 供 的证件、材料,综合服务窗口对投资项目实行一 站 受理登记,按照代办程序联审联办。

  (四)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召开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

  第三章  项目联审制

  第 七 条   项目 并 联审 批 范围 :

  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且已与县有关单位签订意向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 。

  第 八 条   并 联审 批 项目的提出 , 由招商引资企业向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再 根据需要 汇总上报 。

  第 九 条   项目 并 联审 批 的组织

  (一) 建立项目 并 联审 批 例会制 度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不定期 召开 。共同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需集体商议决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联审联批 。

  (二) 并 联审 批 项目的报送办法 。对需进行联审的项目, 招商引资企业 或项目引进单位先行向 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 申报,由县 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 汇总。

  (三) 做好项目的预审工作。联审项目申报后 ,由 招商引资企业或项目引进单位在联审会议召开前一周将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建设规模、 选址意向、 生产经营事项、投资概况等)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 、投资意向协议书 等项目基本资料送达参加联审的部门进行预审。

  (四) 联审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县长和按项目类别相应的分管副县长参加。参与联审的部门包括 县法制局、 发改局、工贸局、 工业园区管委会、 环保局、 投资促进 局、 安监 局、国土资源局、 交通局、 住 建局、林业局、工商局、农 牧科技局 、消防大队、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引进单位或服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 参加联审的单位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进行确定。

  (五) 参加联审的单位要提出明确的项目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相应环节的前置条件,若未提出意见或意见模糊不清则视为同意。

  (六) 每次例会时,项目引进单位或服务单位对如何推进项目落户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对以前联审项目的落实推进情况由相应单位进行反馈,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对已通过联审项目的落实。

  (七)每次联席会议 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方式进行明确,并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效能办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 十 条   项目 并 联审 批的 内容

  (一) 县投资促进局及引资单位或个人:介绍项目内容及相关情况,并由县投资促进局对完成手续后的项目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 县法制局、县工商局:对项目的投资协议进行审查,并对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

  (三) 县发改局、 县 工贸局:根据国家、省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按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审查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提出是否准入意见,提出核准或备案相关前置条件。

  (四) 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对项目拟选地址及用地价格提出初步意见,并按程序向县城规委报告。

  (五) 县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项目环评类别(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尽快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并报批。

  (六)县 工业园区管委会 :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发展及相关要求 。

  ( 七 ) 县安监局: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作出初审意见,负责指导、协调交通、邮政、电信、建设、林业等行业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 八 ) 其它单位根据项目的特点,对具体项目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第四章  全程代办制

  第十 一 条  完成项目联审且已和县人民政府签约的项目,企业可向县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手续全程代办。 代办 过程中涉及的相关 费用,由招商引资 综合 服务窗口根据具体代办项目一次性据实收取 ,并出具有效票据。

  第十 二 条  代办的原则 :

  (一)投资者自愿原则;

  (二)无偿服务原则;

  (三)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原则;

  (四)方便、公开、合法、效能、责任的原则;

  第十 三 条  代办的范围 :

  招商引资企业 与县政府签定招商引资合同的,由引资单位或 招商引资 企业提供完备材料后交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进行登记,然后 由 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把相关资料交项目引资单位专职人员对该项目的相关手续进行代办,代办手续缴纳的合理规费由投资企业或个人自理。

  第十 四 条  代办的内容 :

  (一)投资项目申请、项目审批、核准登记等;

  (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立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

  (三)合同、章程、证照的审批,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名称注册、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的办理;

  (四)项目涉及的城市规划、用地、供水、供电、环保等手续;

  (五)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 五 条  代办的程序 :

  (一)委托。 招商引资企业 向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代办内容,填写有关表格,提交有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齐备、有效。

  (二)受理。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接到 招商引资企业 委托后,建立代办项目台帐,并联系该项目的引资单位专职代办人员负责代办事项。除各职能部门按国家和 省 规定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外,代办单位无偿提供各项服务,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收费。

  (三)承办。引资单位专职代办员承接项目后,交各协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引资单位专职代办员要统一协调,全程服务,使每项落到实处。

  第十 六 条   限时办结 。 各相关审批部门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如需整改,则应一次性告知代 办人员或 招商引资 企业,待 做出整改后,再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市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协助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告知县 招商引资综合服务窗口 。

  第五章  包保责任制

  第十 七 条   对联审会议研究 通过的 项目,各相关部门要用最简便、快捷的方式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 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 3 000万元 以下的项目,由引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挂钩协调服务, 固定资产投资达 3 000万元及以上 1亿 元以下的项目 由分管该类项目的副县级领导挂钩协调服务 ,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 以上 的项目,由一名县 级正职领导挂钩协调服务。 责任领导及责任单位要按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开 工 、竣工计划,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要求正常推进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 八 条  县属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 暂行 办法,对推行招商引资服 务机制执行 不力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效能办牵头查处,对调查属实的,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从重处理。县级垂直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推行招商引资服务制度执行不力的,由县政府提出建议,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九 条 本 暂行 办法由县招商引资 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 二十 条 本 暂行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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