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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招商引资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6-01-09 10:33 文章字号:

  ㈠凡到我市投资开发下列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所征地方各税(所得税除外,下同),由本级财政全额返还:

  1、以农、林、牧、渔业为主兴办的种植、养殖项目的;

  2、科技、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的;

  3、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出口创汇产品以及综合资源利用项目的;

  4、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境保护项目的。

  ㈡ 对投资开发交通主干线的柏油路、水泥路,在收回投资成本内,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由本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㈢ 对投资新办的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即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

  ㈣ 承包、租赁、兼并停产、亏损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五减三,即前五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㈤ 购买“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使用权进行开发,自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全额返还。依法办理采伐手续,谁造谁有,谁造谁卖。

  ㈥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抵进口设备所征收的增值税本级所得部分三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

  ㈦ 凡能准确地反映纳税情况、帐务健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均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给予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有关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㈧ 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税收优惠视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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