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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费优惠
发布日期:2016-01-09 10:34 文章字号: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 科技、教育、卫生、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全免。

  ㈡ 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及环保项目的,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应缴规费实行全免。

  ㈢ 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其他规费酌情减免。

  ㈣ 利用本地资源新建和扩建、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减半征收。

  ㈤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承担公共设施建设部分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减半或全免,其他规费实行全免。

  ㈥ 对开发“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项目的,从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全部规费。

  ㈦ 对开发交通干线的柏油路、水泥路、管道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应缴规费全免。

  ㈧ 投资经营者用水、用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与本市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水电增容贴费按国家标准减半计收。

  ㈨ 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可以自选具有资质资格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㈩ 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减免。

  其它优惠

  ㈠ 投资企业收购、承包、租赁、兼并我市企业的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㈡ 投资经营者及其共居住的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城镇户口改革政策规定可随迁入铜仁城区办理常住户口,享受我市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1、生产经营固定资产(不动产)达20万元以上的;

  2、购有商品住房或自建住房(含继承和馈赠),并有较稳定的经营服务收入的;

  3、连续两年年纳税额三万元或连续三年年纳税额两万元以上的。

  ㈢ 对具体的投资项目,在确保优惠政策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地一策、一厂一策、一项一策”的特殊优惠政策,在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㈣ 投资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上享有自主权,可直接管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指定代理人经营。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雇员和职工,在保证职工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工资档次、分配形式或奖励、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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