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资经营者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上按照如下政策给予优惠:
1、出让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商业用地6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
2、出让金优惠:工业、加工业项目优惠50%;种植、养殖业项目优惠50%;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优惠40%;其他项目根据情况酌定优惠。
㈡ 从事科技、教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项目用地,实行无偿或有偿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
㈢ 投资经营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实施建设。经开发建设完成投资额在40%以上的该宗土地可依法进行抵押、担保、转让和出租。
㈣ 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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