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投资贵州 » 投资概况 » 投资政策 » 地方政策 » 铜仁市
中共江口县委 江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6-01-09 10:39 文章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地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适用于县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县行政区域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市场、农业观光产业、生物制药业、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商贸业、旅游资源开发、物流业、信息产业、文化(教育、出版)产业、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机械电子、国有企业改制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轻化工业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县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创办国家政策鼓励和允许开发的各类产业。

  第四条  凡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除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省、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需使用土地的,可根据产业投资导向、投资强度、投资规模、环境保护评价、经济效益各项指标确定供求关系,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可享受下列用地优惠政策。

  1、在凯德特色产业园区内投资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14.67万元/亩供地。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和相关建设内容的,由县政府按照4.67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用地企业。奖励后的剩余土地价款,待企业投产后,在5年内用该企业缴纳的县级财政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5年内达不到规定奖励标准金额的,则不再继续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到2000万元且每亩投资8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20%的比例奖励;(2)2000万元到5000万元且每亩投资9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40%的比例奖励;(3)5000万元到1亿元且每亩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60%的比例奖励;(4)1亿元到2亿元且每亩投资1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80%的比例奖励;(5)2亿元以上且每亩投资1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100%的比例奖励(入驻园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不享受以上优惠和奖励政策)。

  2、在县城规划区内投资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14.67万元/亩供地。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和相关建设内容的,由县政府按照4.67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用地企业。奖励后的剩余土地价款,待企业投产后,在5年内用该企业缴纳的县级财政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5年内达不到规定奖励标准金额的,则不再继续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到5000万元且每亩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20%的比例奖励;(2)5000万元到1亿元且每亩投资1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40%的比例奖励;(3)1亿元到2亿元且每亩投资1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60%的比例奖励;(4)2亿元以上且每亩投资16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80%的比例奖励(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不享受以上优惠和奖励政策)。

  3、在凯德特色产业园区和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投资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土地成本价供地。奖励后的剩余土地价款,待企业投产后,在5年内用该企业缴纳的县级财政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5年内达不到规定奖励标准金额的,则不再继续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到2000万元且每亩投资6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20%的比例奖励;(2)2000万元到5000万元且每亩投资7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40%的比例奖励;(3)5000万元到1亿元且每亩投资8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60%的比例奖励;(4)1亿元到2亿元且每亩投资9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80%的比例奖励;(5)2亿元以上且每亩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奖励后的剩余地价100%的比例奖励。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及农业观光项目(包括景区景点开发、游乐场、度假村、演艺中心、农业观光园等项目,其中旅游地产除外)建设用地,原则上按成本价供地,超出成本价部分用以扶持奖励企业发展生产。对不改变土地现状部分土地,可采取租赁、承包、转包等流转方式使用土地;对旅游公路、观光车道、水电通讯、环卫水利、旅游步道、自行车道、停车场、公厕、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旅游区内主要景点、山门、漂流码头等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第八条  投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产业,原则上按成本价供地。以国家旅游部门的授牌为依据,对达到四星级标准的酒店按成本地价30%的比例、达到五星级标准的酒店按成本地价50%的比例由县政府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九条  投资文化、教育、卫生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成本价供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成本价20%的比例、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成本价50%的比例由县政府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不改变土地现状的种、养殖用地,采取租赁、承包、转包等流转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按照国家土地政策,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在一年内缴清。

  第十三条  对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实行先缴后奖。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年限以国家法定使用年限为准。投资企业除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进度延误外,必须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否则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出租,根据国家现行有关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执行。

  第三章   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凡在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和矿产资源采掘及初加工项目除外),自享受本规定第六条所述的土地优惠奖励结束之日起3年内,县政府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年增量50%的比例,继续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七条  对投资农畜产品加工、旅游商品加工、生物制药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自享受本规定第六条所述的土地优惠奖励结束之日起5年内,县政府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年增量50%的比例,继续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  对投资国家、省、市、县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条件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向上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设立企业创牌奖。

  1、对企业自主申报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等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自主申报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等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3、对企业自主申报获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国际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认证)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

  4、对企业自主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

  5、对企业自主申报获得国家3A级以上景区称号的旅游开发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即3A级景区奖励5万元人民币、4A级景区奖励30万元人民币、5A级景区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规费政策

  第二十条  凡在我县投资除旅游资源、矿产资源和水能资源开发外的重点鼓励项目的,所涉及的一次性行政性规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除外)县级所得部分一律免收。

  第二十一条  投资兴办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五章  服务政策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凡投资者在江口投资兴业,自到行政服务中心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项目审批、发证、登记,实行“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

  第二十三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即办件,行政服务中心收到完备材料后立即办理;对承诺件,不超过法定时限;对报批件,由有关单位派专人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企业列入县人民政府重点挂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联系负责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和部门联系负责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六条  认真办理投资者投诉案件。对投资者投诉的案件,严格按照《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结,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优先为投资者培训和输送所需技术人才。投资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开发,企业员工不受地域、身份和资历限制,均可申报或报考。

  第二十八条  对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给予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额较大、贡献突出、守法经营的外来投资商,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治荣誉。

  第三十条  投资者的子女在户口迁移、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我县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者竞争,其项目开发权采用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

  第三十二条  特殊领域或重大招商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实行更加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含本数,所指“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它优惠政策,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口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