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简化报批手续,提供代办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全程代办)。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在报批要件齐全情况下,一周内办好本市内的行政审批手续。
具体涉及到的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投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保初审(按照环保三同时评审)、国土测绘以及土地补偿、地上种植物和建筑物补偿和搬迁完结、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批准后,可立即开工建设,其他相关手续由市工业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代办。
(二)发改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属市局备案项目,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上级部门备案的,在报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规划局在收到有关批文后,在本局权限范围内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地形图测绘时间)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位置、建筑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许可意见,对选址权限属地区或省管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申报。
(四)林业、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属市内可以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申报。
(五)国土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预审意见后,符合用地条件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申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含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国家非禁止类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级代办相关手续。投资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级协助企业完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控制多头检查,优化经济环境。执行“首问责任制、一票收费制、全程代办制、限时办结制、检查报批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加强服务,切实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绿色通行制度。对鼓励类项目企业的管理类车辆,市公安局统一发放《绿色通行证》,实行重点保护,不能随意查扣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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