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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9 10:44 文章字号:

  各民族乡、镇党委、政府,各办事处,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市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铜仁市委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09年5月31日

  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4〕1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适用于市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市场、生物制药业、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商贸业、旅游资源开发、物流业、信息产业、文化(教育、出版)产业、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机械电子、国有企业改制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轻化工业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创办国家政策鼓励和允许开发的各类产业和事业。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工商企业、社会法人及个人,以参股、控股、承包、租赁、购买等方式参与管理我市现有的工商企业。

  第五条 凡来我市投资建设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各类投资企业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需使用土地,可根据产业投资导向、投资强度、投资规模、环境保护评价、经济效益各项指标确定供求关系,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出让。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按照国家土地政策,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可以优先继续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包括厂房、设备、土地价款,下同)的各类企业或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年纳税300万元(含 300万元)以上的,在其一次性缴纳土地地价款后,从企业投产纳税300万元的当年起,由市财政从地方税收的实得部分中(除上级转移支付部分),按30%的比例逐年奖励,直至达到除上交省级10%的土地出让金后所剩下的地价款为止。

  2.对鼓励类和允许类以外的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且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其一次性支付土地地价款后,从企业投产纳税1000万元的当年起,由市财政从地方税收的实得部分中(除上级转移支付部分),按30%的比例逐年奖励,直至达到除上交省级10%的土地出让金后所剩下的地价款为止。

  3.对一次性投资在以上两类规模以下的企业,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市财政按照企业纳税情况和产业性质逐年给予奖励,直至当地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抵完为止,不包括上缴各级费用和支付农民征地费。

  4.对投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2年内付清。

  5.引资项目用地面积在50亩,用工在200人,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申请使用不高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比例的办公非经营性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价格可按照本区域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6.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区域以外铜仁城市规划区以内投资新建五星级宾馆,在铜仁市规划区外新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宾馆,在规定期内完成建设(以合同约定为准)投入运营并获得星级宾馆授牌后,由市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上缴各级费用和支付农民征地费后,属于市级收入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

  7.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区域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以及在铜仁市规划区外修建游乐场或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服务项目,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内(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建设投资运营后,由市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上缴各级费用和支付农民征地费后,属于市级收入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

  (二)土地入股。工业项目土地入股按土地出让成本价计算股份,三产和其它项目土地入股按评估价计算股份。

  (三)土地租赁

  1.国有土地租赁。开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采用短期和长期租赁的方式租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分短期和长期。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一般不得超过20年。其租金标准按该片区最低地价折算。

  2.集体土地租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执行。

  第八条 从事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项目用地,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项目或高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项目条件的,优先申报列入全省西部开发产业项目贷款计划,可申请省财政贴息;对属于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扶贫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时,可申请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投资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投入生产经营的第一年全免,后五年中按“免二减三”执行,免按100%免,减按60%优惠。2010年后,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则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从事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前五年内,可享受地方财政奖励政策,已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第七条第一款第1、2小项的企业,所享受的市财政奖励扣除土地优惠部分。

  (一)落户玉铜工业带的项目

  投资1亿元以上的能源依赖型工业项目(钙化工、工业硅及多晶硅等精深加工);1亿元以上的资源依赖项目(锰、汞、钒、钾、钙、钡、铅、锌等);2000万元以上的轻工业项目(服装、玩具、小五金、铝型材、电子等);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工业;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业;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建设项目。无论纳税规模大小,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60%给予纳税企业以奖励扶持。

  (二)落户玉铜工业带以外的项目

  除国家明令禁止类项目外,无论投资规模大小,以年纳税规模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

  1.对年纳税额300万元及其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除上级转移支付部分,下同),前三年由市财政按8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其中的五个百分点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并告之地方税务机关,法人代表按个人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下同)。

  2.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按7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3.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按6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4.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加工业、生物制药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市财政按第一年度100%,第二、三年度50%奖励企业。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投资我市的生产性企业,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一条或几条生产线,新增生产线投入生产后,在原来生产产值上翻一番或几番的,可延续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政府的工业奖励。

  第十四条 对部分带动性强、效益好的高科技重大项目,市政府可为其申报争取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 购买“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使用权进行开发,谁治理(投资)谁受益,林木采伐应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的,应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商贸、文化旅游产业的项目,按照政府另行出台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落户玉铜工业产业经济带,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确保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先由企业垫资建设;项目建成后,从投入生产的第一年起,市政府从市财政返还其“三通一平”建设费用,投资方不再承担。

  第十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国家非禁止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所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60%奖励外资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同时享受省、地最新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四章   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尤其是科技、教育、卫生、农产品加工、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地方收取规费按50%收取。

  (二)鼓励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和生态保护项目,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生态保护项目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三年地方收取规费全免。

  (三)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交通干线的柏油路和水泥路等非营业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其他规费酌情减免。

  (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全免。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一个集中片区内,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片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建设内容的,可以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范围内,符合前述条件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投资经营者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铜仁市权限范围内的水、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和水、电增容补贴费,地方收取部分全免。

  (七)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可以自选具有相应规范要求资质或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八)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处理。

  第五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二十条 简化报批手续,提供代办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全程代办)。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在报批要件齐全情况下,一周内办好本市内的行政审批手续。

  具体涉及到的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投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保初审(按照环保三同时评审)、国土测绘以及土地补偿、地上种植物和建筑物补偿和搬迁完结、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批准后,可立即开工建设,其他相关手续由市工业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代办。

  (二)发改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属市局备案项目,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上级部门备案的,在报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规划局在收到有关批文后,在本局权限范围内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地形图测绘时间)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位置、建筑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许可意见,对选址权限属地区或省管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申报。

  (四)林业、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属市内可以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申报。

  (五)国土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预审意见后,符合用地条件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申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含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国家非禁止类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级代办相关手续。投资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级协助企业完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控制多头检查,优化经济环境。执行“首问责任制、一票收费制、全程代办制、限时办结制、检查报批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加强服务,切实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绿色通行制度。对鼓励类项目企业的管理类车辆,市公安局统一发放《绿色通行证》,实行重点保护,不能随意查扣或处罚。

  第六章   户籍及出入境管理政策

  第二十四条 放开户籍管理。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或中高级技术人才凭经营资质、聘用协议(五年以上),其本人及家属、子女可同时迁入我市居住,其子女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参军、就业享受市内同等待遇。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转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十五条 提供出入境方便。对国外和港澳台的客商或技术管理人才前来我市经商、贸易、投资、讲学及其他智力支持等,在出入境管理上按实际需要确定证件种类、有效期限、换汇数额,在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尽量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后30日生效。原制定的《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铜市委〔2007〕22号)即行废止。本规定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铜仁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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