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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242690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7-25 11:06:2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加快推动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服务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推动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服务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25 11:06 文章字号:

现就《关于加快推动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服务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及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发〔2022〕2号文件关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统筹推动全省征信业提质增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征信服务。省政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发〔2022〕2号文件,全力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方向,充分发挥征信业在推动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二是工作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保障权益”基本原则,着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更加充分、征信监管更加高效、多元化征信服务体系更加丰富,构建“政府+市场”双轮驱动征信发展格局,建成信贷信息与非信贷信用信息互为补充、覆盖全省经济主体、贯穿金融活动全领域的征信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是提升征信业法治化专业化水平。贯彻落实征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建省级企业征信机构,做强现有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二是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监管,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水平,净化征信市场环境,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三是完善多方位征信服务体系。持续提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与融合发展,拓展动产融资服务应用,强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地方征信平台应用,推动征信、信用评级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征信赋能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改革创新。五是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持续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弘扬社会诚信文化。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成立贵州省征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精准指导全省征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审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决策重大事项。二是优化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大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信体系建设政策引导、数据保障和资金支持工作。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强化典型案例、相关政策、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的正向宣传引导,推广先进经验。

  三、重要术语解释

  《实施意见》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征信业务: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其中,信用信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信用评级: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5号))规定,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设立的,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

  “征信修复”乱象: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网站等互联网渠道和设置广告牌等形式对外进行“征信”“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征信铲单”等相关虚假宣传及虚假广告的行为;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声称开展“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实则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教唆无理申诉、恶意投诉等手段牟利,或以教授征信修复技巧或提供征信修复师培训等为名,诱导以代理、加盟方式开办“征信修复”相关业务的行为;以开展“征信”“征信修复”业务为名,骗取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存储传输或转卖获利,将信息用于其他非法目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机构,经营企业征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等。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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