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促进局法律顾问
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专班,省代办服务中心:
经研究,现将《贵州省投资促进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招商和营商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1日
贵州省投资促进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全面推进省投资促进局依法行政,强化法治建设任务,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央、省关于法律顾问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招商和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法律顾问工作目标
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委关于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相关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进行重大决策、处置重大事项、签约重大项目、落实重大工作过程中,及时请法律顾问对合同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把关,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坚决避免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情形发生。
二、法律顾问相关要求
省投资促进局结合招商和营商工作实际,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外聘法律顾问合同,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三、法律顾问聘用方式
(一)省投资促进局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外聘法律顾问每次聘期一般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
(二)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四、法律顾问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熟悉与招商和营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于服务投资促进事业,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相关工作职责。
五、法律顾问服务事项
(一)为省投资促进局进行重大决策、处置重大事项、签约重大项目、落实重大工作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招商和营商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三)对省投资促进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辅助培训。
(四)参与草拟、修改、审查省投资促进局在日常工作的合同协议文本。
(五)应省投资促进局工作需要,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代理或参加省投资促进局进行的经济合作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文件。
(六)为省投资促进局提供招商引资事务的法律咨询。
(七)为省投资促进局拟定各种涉外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八)经双方协商,代理省投资促进局参加各类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九)办理省投资促进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法律顾问享有权利
(一)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邀参加或列席与其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照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七、法律顾问履行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任何利益。
(三)不得以省投资促进局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投资促进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有损省投资促进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外聘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其他律师代替。
八、法律顾问解聘原则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可以解聘的情形:
(一)违反本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九、法律顾问工作保障
(一)外聘法律顾问费用和外聘法律顾问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和使用。
(二)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省投资促进局向顾问律师提供办理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便利条件。
(三)为外聘法律顾问履行顾问工作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保障。
十、法律顾问组织领导
省投资促进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专班)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涉及法律顾问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工作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日常事务。
本工作制度由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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