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专班,省代办服务中心:
经研究决定,现将《贵州省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招商和营商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1日
贵州省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工作制度
为有力推进全局法治建设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有效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局范围内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工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事、财务、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部工作事项,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规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觉接受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各处室(专班)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同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报请决策机关决定:
(一)省级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由我局研究论证的;
(二)我局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交由我局研究论证的。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八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我局承办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针对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造成各方面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十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查找风险源、明确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风险可控,才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条 决策草案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全局承办处室(专班)按要求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并列席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提请决策机关签发。会议讨论不通过的,不得实施。会议讨论决定修改的,属文字性修改,提请决策机关修改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按照程序重新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全局承办处室(专班)及时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我局执行决策机关签发的决策事项,坚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专班)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档案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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